平顶山市教育局计划科工作准则
一、总 则
(一)为不断加强计划科自身建设,树立讲学习、讲政治、讲正气、讲团结的良好作风,争做有理想、有纪律、有文化的文明干部,制定本工作准则。
(二)计划科实行在科长领导下的岗位目标责任制,科长主持和领导全面工作,副科长协助科长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,其他工作人员做好分工协作。
计划科主要职责是:
1、负责全市教育投资、基建经费的管理使用。
2、负责编制局直单位教育事业费预、决算及全市教育事业经费统计工作和管理信息工作。
3、负责教育系统的教育经费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与管理工作、局属单位的后勤管理工作。
4、负责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。
5、负责管理局直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。
6、指导县(市)、区基本建设、财务管理工作。
7、负责全市各类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。
8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二、工作人员守则
(一)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“三个代表”的重要思想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、政策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,在思想上、政治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。
(二)严格遵守党纪、政纪和国家法律,认真遵守财经制度,增强法制观念,廉洁自律,拒腐倡廉。时时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,不玩忽职守,不弄虚作假,不以权谋私。
(三)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、为基层服务的思想,谦虚谨慎,戒骄戒躁,一切从实际出发,注重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、汇报工作和处理问题,热情服务,注重礼仪,自觉维护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。
(四)奉行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和无私奉献的价值取向,遵守社会公德,恪守职业道德,勤俭节约,讲究礼貌,为人诚实,处事公道。
(五)工作认真、负责、准确、迅速,既注重质量又讲究效率。要按照工作分工、性质逐级向副科长、科长汇报,不越级汇报,不越权办事,不乱表态,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。
(六)树立全局观念、政策观念和时效观念,遇事不扯皮、不推诿,不搞本位主义,搞好团结协作。
(七)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,不断适应时代需要。熟悉现代管理和教育基本理论,积极钻研业务,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。
(八)保守机密,维护国家的尊严和荣誉。
三、公文处理制度
(一)上级来文(省教育厅、市委、市政府等)及市级领导、局级领导批示由负责公文收发的人员登记后,交科长批转有关人员具体办理。
(二)同级有关部门和县(市)、区部门来文,重要问题视同上级来文处理;专业性较强的,由公文收发人员登记后,交主管科长批转有关人员办理。
(三)下级来文(一般指局直学校、幼儿园)原则上按“谁负责、谁登记”,重大问题应报告科长。
(四)其他公文及有关方面会签的文件等,送科长或副科长审批,需登记的由科长安排。
(五)重要文件和需承办的重要工作,在做好公文收发登记后,有关办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向科长或副科长报告。
(六)负责起草的文件和会议通知等,要报科长审阅定稿。在公文运转过程中,拟稿人应及时催问,直至公文发出。
(七)计划科有关印章指定专人负责管理,使用时须经科长同意。
四、会议制度
(一) 例会:每周一上午召开科室全体同志参加的工作会,总结上周工作、部署本周工作。
(二)总结会: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由科长或副科长主持召开科室会议,总结上月工作情况,研究安排本月的工作。
(三)生活会:每季度召开一次生活会,以交流思想,统一认识,增加团结,提高工作效率。生活会由科长召集,全体同志参加。
(四)汇报会:科长或科室同志参加有关会议、重要活动,会后应及时向科长汇报,重要会议精神或活动内容应向全科同志传达。
五、学习制度
(一)积极参加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习活动,实行登记制度,除因公出差或有重大事情外,一般不得请假。
(二)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的学习时间和内容组织学习。
(三)每个同志要强化自我教育意识,尊重知识,崇尚科学,积极参加各类形式的培训,不断提高学历层次。
(四)每个同志要自觉地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时事政治和党的教育方针、路线和政策,学习业务知识,多读书,读好书。
六、请休假制度
(一)全科同志都要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有事须请假,不得无故旷工。
(二)事假时间在一天以内,应向科长口头报告,一天以上者,应写出假条,报科长审批。
(三)因特殊情况,不能办理书面假条者,应先口头请假,事后及时补请假手续。
(四)假期期满或出差回来后应及时消假。
(五)年度休假,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,按照休假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,科室统一协调安排;
七、特别报告制度
凡下列情况之一者,当事人应及时向科长或副科长报告。
(一)参加会议的精神,重要者应写出文字汇报材料。
参加重要活动的情况。
(二)领导交办重要事情的完成情况。
(三)列入教育局重点工作及计划科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。
(四)重要电话和突发事件内容(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领导报告)及办理情况。
本工作准则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实行。 |